关于有序组织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筑工程
安全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告
(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正常开工开业的通知》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相关规定,为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遏制疫情扩散,统筹疫情防控与社会发展改革稳定工作,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筑工程安全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复工复产时间安排
综合考虑疫情防控形势,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防疫物资生产、居民生活用品供应、物流等企业外,其他企业2020年2月9日24时前不得开工。具体复工复产时间按以下安排执行:
(一)工业企业复工复产时间
2月10日,本地员工为主、本地产业链完整、产品市场急需、疫情防控可靠的工业企业。
2月17日,来自重点区域员工少、本地产业链较为完整、疫情防控可靠的工业企业。
2月24日,其他工业企业。
(二)服务业企业复工复产时间
2月10日,为制造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
2月17日,三星级以上宾馆,提供送餐外供连锁性餐饮企业(不设堂餐)。
2月24日,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网上销售、中介销售等房地产服务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
暂缓复工复产的服务业企业:经营性客运行业,批发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劳务市场,小型门店,家政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影院、剧场等娱乐场所,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业以及经营单位。
(三)建设工程开工复工时间
2月25日,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等)。
3月16日,其他工程。
建设工程开工复工应符合市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
二、复工复产条件
所有拟复工企业和工程均要落实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制定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方案和可能出现疫情的防控预案。复工复产方案应当包括本企业疫情防控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等内容。
(二)备齐疫情防控物资。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购置配备不少于两周的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有稳定可靠供货渠道并签订合同的,防控物资储备量可适当放宽,但必须满足防控需求。
(三)落实从业人员管控要求。做好员工排查登记,需隔离观察的,本地员工由社区出具已隔离观察14天证明,外地员工隔离观察14天后方可上岗。制定实施错峰返岗措施,坚持体温筛查,做好健康防护,杜绝聚集性活动。
(四)执行公共场所防疫措施。生产经营场所、施工场地和生活区实施封闭管理,强化人员管理、卫生管理、过程管控,按要求对重点区域(中央空调、电梯间、楼梯间、厕所)和设施设备清洁和消毒;食堂要具备提供盒饭的能力,避免集中就餐。
(五)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报告制度。对于发现发热情况的,要第一时间做好与其接触人员的信息摸排管控工作,并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报告。
(六)所有复工复产企业(工程)应严格执行秋冬季污染防治管控政策,严格落实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各项制度。对违反管控要求或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一律停产整治,依法从严处罚。
三、复工复产审批程序
各县(市、区)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受理企业和建设工程复工复产申请。
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建设工程由企业或业主单位自主向联合审核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承诺书和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联合审核小组应当在2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报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后,向企业或业主单位下达复工复产通知书,并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复工复产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负复工复产审批主体责任,工业企业由工信部门负责,服务业由商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由住建部门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负复工复产后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对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出现的懒政怠政、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复工复产企业、项目建设单位负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防控防疫措施不到位、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的企业和个人严厉查处。对未经审核擅自复工复产、不满足复工复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工停产。对因防控措施不到位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依纪追究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和业主单位的监管责任。
视疫情防控情况和管控要求,适时调整企业复工复产时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各县(市、区)可按照本通告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对企业复工复产情况进行调整细化并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
特此通告。
2020年2月7日